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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2021年修订)

厦大教〔202185


第一条 为了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自主性、探索性、实践性学习,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敢闯会创的创新型人才,学校实行本科生创新学分奖励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读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级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发表论文、自主创业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计入教学计划总学分。

第四条 创新学分作为必修要求,每名本科生应当修满2个。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认定创新学分个数为上限,学院认定时根据项目影响力、项目完成度、学生贡献度等综合评定。

第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省市级及以上学业竞赛,成功参赛可获得1个创新学分(累计至多获得1次);参赛获奖的:

1. 国际级:一等奖及以上,6个;二等奖,5个;其余,4个;

2.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5个;二等奖,4个;其余,3个;

3. 区域级:一等奖及以上,4个;其余,3个;

4. 省市级:一等奖及以上,3个;其余,2个;

5. 校 级:一等奖及以上,2个;其余,1个;

6. 院 级:二等奖及以上,1个。

第七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含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或校长基金本科生项目等,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4;组员,3个; 2. 省 级:项目负责人,3;组员,2个; 3. 校 级:项目负责人,3;组员,2个; 4. 院 级:项目负责人,2;组员,2个; 5. 校长基金本科生项目:项目负责人,4;组员,3个; 6. 经教务处备案的学院层面组织的其它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2个;组员,2个。

第八条 学生发表论文的(以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及相关规定为准;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的视为第一作者): 1. 一类核心学术刊物:第一作者,5个;第二至第四作者依次为3个、2个、1个; 3 2. 二类核心学术刊物:第一作者,3个;第二至第四作者依次为2个、1个、1个; 3.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含学术会议论文集):第一作者,2个;第二至第四作者均为1个。

第九条 学生获得专利(以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为准)的: 1. 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5个;第二至第四发明人依次为3个、2个、1个; 2. 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3个;第二至第四发明人依次为2个、1个、1个; 3. 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3个;第二至第四发明人依次为2个、1个、1个。

第十条 学生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第一完成人,2个;第二至第四完成人均为1个。

第十一条 学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法人,5个;股东(股权≥30%),2个。

第十二条 项目或作品第一作者单位应当为厦门大学。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或作品,按照所获得最高奖项获得学分,不得重复计算。不同项目或作品参加同一比赛(含不同年份不同届比赛)可累计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创新学分认定实行学院主体管理原则,学生自主申请、学院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学校创新学分认定办法,启动创新学分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担任组长的创新学分认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负责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工作。工作组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组织、落实本学院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创新学分的审核、登记及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创新学分集中认定在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如本科生在毕业前取得了新的创新学分,可以在毕业审查前进行补申请。

第十八条 创新学分认定程序: 1.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校长基金本科生项目和院级科研训练项目的创新学分由学院根据项目结题验收情况进行认定,由教学秘书负责登记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报教务处备案。 2. 学业竞赛、论文、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创新学分认定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填报创新学分申请表,并提供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认定。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申报的创新学分,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 5 3)学分登记。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负责登记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3. 自主创业的创新学分认定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创新学分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处审核证明、工商部门注册经营许可证、商业计划书、能证明经营活动的银行流水记录等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认定。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申报的创新学分,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 (3)学分登记。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秘书负责登记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4. 学分登记原则: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实践》,2学分,必修,根据所获得的累计创新学分个数,核定《创新实践》课程成绩等级:创新学分个数≥5A;创新学分个数=4B;创新学分个数=3,C;创新学分个数=2,D;创新学分个数<2,F。学院应按照课程档案规范做好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 对于创新创业能力突出、取得较多创新学分的学生,评奖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对创新学分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或教务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创新学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按照《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因学院管理不严,导致违规认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厦门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级及此后的本科生。2020级及之前年级本科生仍适用《厦门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厦大教〔201533号)。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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